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文兰 莫芬)
朋友有难伸出援手,这是友情之内涵。在朋友筹集资金做生意时果断借钱后,怎知朋友到了还款期限久久不还,无奈之下只好撕破脸皮诉到法院要求还款。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与被告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陆某与两被告为多年认识的朋友。因被告需要筹集资金做生意,于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2011年3月11日晚,原告在自己开的乡里乡亲便民店内把11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两被告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中写明按银行息付,还款时间定1年。现还款时间已到,但是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而引发本案诉讼。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做生意需筹集资金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有借条为凭,两人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1年3月11日开始至今的利息,因双方借款时对利息部分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由被告罗某、黎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1年3月11日至今的利息给原告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