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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天帮致残民工要回85万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8-02 14:4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2012年7月27日下午,在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大厅里,一名不久前刚追回伤残赔偿款的当事人将题写“高效为民,能动司法”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握着法官的手连道谢。

    云南省彝良县龙海乡农民孙某于2011年10月26日受雇于工程老板李某,到“新疆某工程公司”承建后分包给李某的巧家县白鹤滩电站建设工程X号洞进行打炮眼工作,2011年11月6日在施工时孙某不慎受伤,伤者孙某到昆明军区总医院、巧家县仁安医院、巧家县人民医院医治后,伤情基本稳定,但下肢瘫痪,经伤残鉴定孙某的伤已构成二级伤残。伤者孙某、雇主李某、承建工程的新疆某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三方就有关赔偿问题共同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为使残疾人尽早拿到赔偿款,安心回家休养;使工程施工方尽快将精力集中在白鹤滩工程建设中,以免在诉讼过程中所需的时间给双方带来不便,巧家法院立案庭决定启用诉前调解程序对孙某的赔偿事宜进行诉前调解。于当天,立案庭立即选定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孙某及其重要亲属、雇主李某、承建工程的新疆某工程公司进行调解。办案法官精心组织、耐心调解,“用真心,动真情”地向双方释明本案法律关系及各自的责任、后果后,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了直通对方心灵“连通桥”的作用,使当事人豁然开朗,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除孙某住院期间已由李某付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外,由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赔偿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八十五万元。”的赔偿协议。为有利于孙某治疗和康复,被告李某也表示愿意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

    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赔偿方将八十五万元赔偿款经巧家县农业银行转存到伤者孙某的银行卡中,当庭经孙某确认并出具收款收条给对方后,双方握手致歉“表示这样的事情双方均不愿遇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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