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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住店与店主生纠纷遭刀砍
发布时间:2012-08-02 14:47: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一旅客因住旅店与店主发生口角后,店主竟大打出手用一把长刀将秦某左肩部砍伤,致使秦某轻伤甲级。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鹏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秦某各项经济人民币96610.30元。
2011年12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鹏坤在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39号松松招待所一楼与在该招待所住宿的客人秦某、陈某因房间床铺损失的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鹏坤拿出一把长刀将秦某左肩部砍伤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鹏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鹏坤作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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