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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旅馆坠楼受伤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02 16:0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格卫 孙晶)   一男子到县城办事时,凌晨从旅馆3楼坠下,摔成六级伤残。随后他以旅馆方未提供安全的住宿条件为由,将旅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该男子所述缺乏事实依据,旅店经营管理行为既不存在违法的安全暇疵,也不存在一般旅店经营所不应该有的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障方面的过失,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1日,李先生石门县楚江镇新厂居委会办事后,住在了方先生开的私人旅店,住宿在三楼301房间。次日凌晨4点多,李先生由于关窗户不慎从楼上掉下,方先生听到求救,看到躺在地上的李先生。便打车带其道当地县医院救治,并支付了1440元检查费和医疗费。

    2011年7月13日,李先生出院后,共花费近六万。李先生觉得自己是在住宿时摔伤的,于是以旅馆方未提供安全的住宿条件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称由于旅馆的窗台高度不符合相关标准才导致他坠楼。

    法庭认为,案件的焦点是旅馆方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为了解旅馆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官亲自到出事的旅馆进行测量,结果发现窗台高度符合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被告的旅店设施和经营行为存在任何不符合安全保障法定标准的暇疵,而且从常理上分析,一幅离地0.99米、最大宽度仅0.65米、高度0.43米的窗户,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发生使人坠落的风险,且原告李先生是否由该窗户坠落也无据可查,被告方先生的旅店经营管理行为既不存在违法的安全暇疵,也不存在一般旅店经营所不应该有的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障方面的过失,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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