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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杀女弑岳母案凶犯贾其权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6:4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向波 郭毅)   近日,四川省巴中中院对被告人贾其权杀女弑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其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琼、袁从华因王建英、袁婷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共计27000余元。

   被告人贾其权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到通江县诺江镇新华村四社与袁琼同居生活。期间,于2001年7月15日生育一女袁婷(本案死者,殁时9岁)。后两人关系不和,袁琼曾两次诉讼到通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均未果。2010年11月,袁琼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贾其权未出庭应诉,于2010年11月20日从江苏省无锡市返回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新华村四社王建英(本案死者,系袁琼之母,殁时50岁)家中。次日下午三时许,贾其权与王建英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王建英欲持小方凳打贾其权,贾其权想到自己即将与袁琼解除同居关系,离开袁家,感到很气愤。遂从家中拿起一把斧头,将王建英追赶至屋外约六十米处的郭泽珍家的萝卜地,用斧头背部猛击王建英头部数下,致王建英当即死亡。随后,贾其权持斧头返回卧室时,其女袁婷称贾其权不管她吃、穿,她不会随贾其权生活。贾其权感到很绝望,便一脚将袁婷踢倒在地,用斧头朝袁婷头部猛击一下,袁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贾其权丢弃斧头逃离现场。2011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将被告人贾其权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死者王建英、袁婷均系头部遭钝器暴力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同时查明,因被告人贾其权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琼、袁从华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6 952.00元、交通费204.00元,共计271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其权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其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其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琼、袁从华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贾其权及其辩护人提出贾其权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建英和袁琼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请求对贾其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贾其权作案所使用的工具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斧头,打击的部位是足以致命的头部,从对王建英、袁婷的尸检来看,贾其权作案时,所打击的力度较大,并造成二人死亡。根据贾其权的供述,由于他感到气愤和绝望,对王建英、袁婷的死亡持追求态度。贾其权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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