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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受欺不帮忙反倒参与轮奸 潜逃26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2-08-03 08:38: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潘晓燕)
苏某虽与陈某的未婚夫认识,但在看到王某和孙某(两人已判)两人对陈某欲行为不规时不但不出手解救陈某,反倒出手帮助王某和孙某。三人合力将陈某挟持到路边沟内,轮流对其实施了奸淫。苏某自知罪孽深重,隐姓埋名潜逃到外地长达26载,但他始终未能逃脱法律的严惩。8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年。
1986年6月18日晚饭后,苏某和王某、孙某三人相约到A村临近的B村看电影。电影放映到第二部时因电影机发生故障,苏某等三人分别离开放映场地回家。 王某走出B村村口附近时,女孩陈某从其身旁走过,心生歹念。王某一只胳膊拐住陈某的脖子,一只手强行摸陈某胸部。两人拉车的声音被孙某和苏某听到,孙某跑过去,王某看到便叫他过来帮忙,他便帮助王某把陈某往沟内拉。当苏某赶到的时候,陈某认出他是自己未婚夫的朋友,便要求他帮他脱身。虽然苏某帮陈某说了情,但是最后还是帮助了王某。 随后,在王某的指挥下,三人合力将陈某挟持到路边沟一桐树苗圃内,王某手持皮带以抽死陈某相威胁将陈某搬倒在地,孙某趁机将陈某的裤子扒掉,后苏某和王某、孙某三人轮流按住陈某的手、脚,分别对其进行了轮奸。由于怕丢人,过了几天陈某才把此事告诉了未婚夫。 苏某逃回家后,想到陈某认识他,早晚会出事,便撒谎骗过家人后隐姓埋名先后潜逃到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打工。2012年1月21日,苏某被乌鲁木齐警方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经审讯,苏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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