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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勉强维持已无意义
发布时间:2012-08-03 10:29: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的男子覃某与广东籍妻子陈女士,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是从2008年开始,夫妻关系开始恶化,覃某不愿离婚,在硬撑着,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无实际意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覃某与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的陈女士认识后同居,于2002年5月生育一女儿。2003年9月3日,他们登记结婚。2005年10月,生育一儿子。 陈女士、覃某在认识、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8年开始,陈女士常受到覃某谩骂,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矛盾不断升级,后发展到分居,互不往来,各顾各生活,双方形同陌路。 为了结束这段难以为继的婚姻,原告陈女士将被告覃某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覃某离婚。 在法庭上,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陈女士出具了一份她老家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某村于2011年10月27日的证明:陈女士常受到覃某谩骂,于2008年12月离开覃某,分居至今。 审理本案期间,陈女士、覃某均认可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覃某根据推理主张有共同存款约6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还查明,由于双方分居,长期以来,女儿一直随陈女士生活,儿子随覃某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陈女士、覃某从2008年开始夫妻关系恶化,双方独自生活,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不利的。陈女士诉请离婚,于法有据。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现子女的居住习惯、学习环境等情况予以判定。覃某依据推理主张有共同存款,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采信。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一、准予陈女士与覃万国离婚;二、婚生女随陈女士生活,由陈女士抚养至成年时止;婚生子随覃某生活,由覃某抚养至成年时止。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双方离婚。其理由有:一、双方经过三年恋爱才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覃某和陈女士一直没有分居,一审认定“双方独自生活,互不往来”,属认定实事不清。三、陈女士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被陈女士捉了现场,所以起诉要求离婚。覃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 陈女士答辩称,覃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是否应准予覃某、陈女士离婚?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覃某与陈女士虽经自由谈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生育了两个小孩,但由于不注意感情培养,自2008年以来,夫妻感情恶化,两人长时间未共同生活。二审开庭时,覃某提供了陈女士与其他男人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更证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已无实际意义。陈女士请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准许。覃某上诉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证据不足,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日前,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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