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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重男轻女不顾女儿 “妻子”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03 11:07: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玉方)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茨院中心法庭依法受理一件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立案后原告胡某又申请撤诉,法庭经依法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自己与“丈夫”唐某于2008年农历10月经中间人介绍认识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到2009年农历10月15日生育一女孩唐小某,小孩出生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为由,丢下原告和孩子不管。原告独自领着孩子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唐某则同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产生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被告家人十分歧视原告。在同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数次同被告商量办理结婚手续,而被告唐某哄骗原告找各种任何借口杜绝不办理结婚手续,孩子出生后被告从未抱过小孩,小孩生病也不管不问。对原告进行虐待折磨,被告对孩子从来未尽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含辛茹苦抚养孩子,一直不明不白地生活在一个痛苦的家庭,至今难以忍受被告不负责任的折磨,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孩唐小某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原被告同居生活后的共同财产解放牌卡车一辆价值37600.0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同居期间的债务8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该案件经鲁甸县人民法院茨院中心法庭审查立案后,原告又来法庭说明,自己和被告唐某联系后得知,被告现在昆明打工,被告答应原告过一个月后回来双方协商处理此事,原告申请撤诉,表示待被告回来后如果双方协商处理不好再行向法院起诉。

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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