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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多次盗窃办公楼电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13:55:05
本网讯(通讯员 谢文莉)
江西省丰城市三男子多次采取翻墙、攀爬窗户、用液压剪将门锁剪断等方式合伙盗窃办公大楼电脑获刑。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露、丁苗军、吴月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袁露、丁苗军、吴月安窜至丰城矿务局尚一煤矿,翻墙攀爬窗户进入办公大楼内,盗窃联想牌、方正牌、清华同方牌电脑各一套,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脑、显示器价值共计人民币7950元。2011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袁露、丁苗军、吴月安伙同罗平利(绰号“眯眯眼”,在逃)乘坐出租车窜至新洛煤电公司办公大楼,通过攀爬窗户进入二楼办公室,盗窃联想牌电脑四套。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0040元。2012年1月3日晚,被告人袁露、丁苗军伙同罗平利窜至丰城市实验小学,翻墙进入校内教学大楼,然后使用液压剪将门锁剪断,在教师办公室内盗窃方正牌电脑六套。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27000元。2012年1月12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袁露伙同被告人吴月安、罗平利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张巷镇白马村白马八组,当发现该村夏森林家无人后,由罗平利放风,被告人吴月安、袁露用撬棍撬开夏森林家的后门,进入夏森林家盗窃财物,两被告人在夏森林房间盗得现金800余元、华为6800超薄手机一部、玉制手镯一只、手表、剃须刀、MP4等物品,并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后面房间移到前面房间,准备和其他财物一并带走。经价格鉴定,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21元。在盗窃过程中,夏森林儿子夏志杰和其同学张一军回家,被告人吴月安、袁露逃窜出门,夏志杰和张一军紧追被告人吴月安,将被告人吴月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从被告人吴月安背包中缴获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369元的赃款赃物与还未带走的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电脑均归还失主。2012年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露、丁苗军伙同“东林”、“脚鱼”(以上两人真名不详,均在逃)乘坐“东林”的面包车窜至丰城市洛市中心小学,使用液压剪将门锁剪断,从教学大楼三楼机房内盗窃方正牌电脑主机十五台和方正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显示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2980元。 综上,被告人袁露参与盗窃五次,盗窃钱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291元,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4969元的财物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丁苗军参与盗窃四次,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970元;被告人吴月安参与盗窃三次,其中没有判决的二次,没有判决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9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露、丁苗军、吴月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左金华等人有分有合,秘密窃取丰城矿务局尚一矿等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袁露、丁苗军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月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袁露在张巷盗窃犯罪中,价值人民币4969元的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月安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月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并罚。庭审中,被告人丁苗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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