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邱家亮)
余东伟和刘泰辉本是单位同事,却因十年前的房屋买卖起纠纷,导致多年好友兼同事反目,对簿公堂。8月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十年前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余东伟与被告刘泰辉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被告刘泰辉无条件协助原告余东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刘泰辉因母亲去世而继承房屋一栋,但未将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同年,单位同事余东伟从刘泰辉处购得该房屋。2004年5月,双方又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余东伟之弟作为见证人在也在公证书上签字确认。因双方系多年同事关系,余东伟迟迟未要求刘泰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至2012年,余东伟才要求刘泰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泰辉不予以配合,并辩称当初继承的房屋自己的弟弟也有份,自己没有完全处分权,因此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一定要协助办理过户,就要增加购房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余东伟与刘泰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该房屋属于刘泰辉和刘泰辉的弟弟共同所有,刘泰辉与余东伟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事后被告刘泰辉的弟弟在公证书上的见证签字,应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追认和认可,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刘泰辉不得以增加购房款为由拒不协助原告余东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一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