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辛爽)
“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该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对患者邱某跳楼自杀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0日,53岁的老汉邱某因抑郁症到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前期患者病情相对稳定。11月4日7时许,家属发现病人情绪极不稳定,并大吵大叫。因医生尚未上班,家属便紧紧看护着病人。上班后家属与病人一起找到医生,但医生以查房为由让其在外面等待。此后邱某在走廊和大厅里来回走动或蹲在地上,不断做出一些伤人或自残的举动。期间家属又多次找医生,希望对邱某采取一些措施,但始终未果。当日9点20分左右,邱某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家属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精神病诊疗医院,在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虽然院方事后对栏杆进行了加高,但对邱某来讲,已经于事无补。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邱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48600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与病人家属签订A类住院合同书,并接收邱某住院治疗后,已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在与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虽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由于被告某精神病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与邱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邱某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邱某从门诊楼坠落前由其家属陪护的实际,故可以相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院方担主要责(70﹪),死者邱某承担次要责任(30﹪)。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邱某家属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254727.2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2847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