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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索医疗费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06 11:09:07
本网讯(通讯员 覃爱惠 谭新杰)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医院向患者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8日,杜勇伟因交通事故入住常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杜勇伟于2009年6月17日出院,尚欠医疗费用1768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医院于2012年4月20日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杜勇伟支付医疗欠费17685元;2、由被告杜勇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当庭提出了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真实、合法。被告在接受原告的治疗后,应及时足额地支付医疗费用。在被告未能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后,原告应当在被告出院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追索被告支付医疗欠费,或者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截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欠费,期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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