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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已犯罪 介绍销赃罪加一等
发布时间:2012-08-06 11:11:2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罗荣根)
广西巴马县人简某不但与他人结伙盗窃摩托车,还作为中介为其同伙杨某盗来的摩托车介绍买卖,两人被捕归案后,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008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简某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文化广场旁公路边,盗走覃某一辆价值4512元的凌肯牌二轮摩托车,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月31日,被告人杨某窜到巴马县农贸市场靠近巴马一小的路口公路边,盗走黄某一辆价值3915元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经简某介绍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杨某朝(在逃)。被告人简正敏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介绍销售,获介绍费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简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的2辆赃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失主,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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