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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打伤法官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2-08-06 14:01:12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黄毓鑫)   目无国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殴打案件申请人及执行人员,7月18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曹某森拘役四个月。

    2007年2月27日,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谢某、吴某在案件申请人曹某添的协助下,乘坐法院警车到该县通贤乡一农村曹某和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曹某和其儿子——被告人曹某森无理取闹,先是阻止警车合理停放,随后又殴打案件申请人曹某添和执行人员吴某,致两人受伤,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当警车驾驶员驾车被迫离开时,被告人曹某森又用手损坏警车的车后灯。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添和吴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警车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曹某森主动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森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添的医疗费等损失计600元;被害人吴某、上杭县人民法院向法院表示因伤害、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被告人曹某森承担赔偿责任。

    永定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曹某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曹某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已经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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