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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4:31:14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欧阳萍)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而与此同时利用汽车干扰器屏蔽锁车信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开始呈高发态势。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

    2012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付某、李某携带汽车门锁干扰器,从宜春城区“银泰宾馆”前沿着秀江路往双桥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宜春市大会堂附近“南昌瓦罐汤店”前时,见失主谢某正将一辆黑色途胜越野汽车停在人行道上,遂由被告人付某用汽车干扰器干扰车门上锁,被告人李某望风,待失主进入“南昌瓦罐汤店”后,被告人彭某进入车内窃得现金5940元、金利来钱包一个及电动剃须刀一把。后被告人某、付某各分得现金22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1100元,余款三被告人共同花销。破案后,扣押赃款4000元及金利来钱包一个归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汽车门锁干扰器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付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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