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妇到医院生产后母女却先后死亡的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某之妻阮某,是原告阮老爹和原告李大妈之女。2010年11月20日,阮某因临产于当晚11时许送到被告某医院待产,次日凌晨2时36分即分娩一活体女婴,至2时50分产妇突然不适,呼吸不畅,产道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女婴随即亦4时50分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卫生局聘请省级医院医生进行尸检,死因为急性重型肝炎伴肝功能衰竭及左心衰竭。原告认为导致阮某母女死亡的后果是被告的诊疗失误造成,在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阮某母女死亡赔偿金共计20万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妇阮某及新生女婴在被告的妇产科死亡的客观事实存在,应当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认。被告以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该鉴定书已经作出了“医院对阮某及其女婴的医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对阮某及其女婴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原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