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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桥断未警示 连人带车栽桥下
发布时间:2012-08-07 09:04:08


     本网讯(通讯员 陈丽 王海英)   天灾躲不过,但是遇到天灾的时候,我们如果可以避免就应该提起注意。8月6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被告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王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26元。

    2011年10月2日晚10点左右,原告王坤驾驶豫RT2722号出租车送客至新野县王集镇后返回新野,行至周湾村湍河桥中段时,因该桥中段在汛期被洪水冲断,原告连人带车栽入桥下。后经该桥南端住户孙书太等人报警施救,将原告从车中救出。该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支出施救费3000元,在新野县城区第一卫生室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700元,自购药344元。原告花去施救费3000元,车辆维修费15600元,事故发生地段属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养护,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在该桥梁断裂后,二被告未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识。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作为该条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对被水毁的桥梁未及时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识,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坤夜晚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害及车辆损坏,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2040元,护理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营养费225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车辆停运损失原告请求按每天150元计算35天为5250元,经调查,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医生建议休养3个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扣除车辆停运的35天,按每天50元计算70天为3500元。车辆维修费原告自愿放弃1420元,按14280元计算。施救费按3000元计算。以上共计29180元,由二被告共同赔偿70%为20426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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