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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一掌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07 09:32:24


     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王少华)   因一时冲动,一掌将人推倒致人死亡,积极赔偿受害人40万元,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某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2月7日上午9时10分,被告人丁某华和爱人骑摩托车带着儿子到高安市第七小学报名上学,因七小规定不准学生家长骑车入内,门卫胡峰剑(又名胡风见)就拦住不准进去,丁政华就与胡风见发生争吵,保洁员朱雪梨(又名朱雪梅,胡风见妻子)就指责了丁某华几句。门卫胡风见就叫丁某华一起到校长那里评理,走至操场时碰到副校长,在评理时胡风见与丁某华再次发生争吵,这时受害人朱雪梨看到老公胡风见与丁政华又在吵架,就过来骂丁政华,丁政华气不过,就用手推了一下朱雪梨,导致朱雪梨仰面跌倒在操场的水泥地上,后脑流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丁某华于2012年2月7日到高安市公安局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华及其家属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给付了死者家属赔偿款40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华将受害人朱雪梨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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