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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撬门入室盗窃财物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2-08-07 10:19:06
本网讯(通讯员 杨本干)
家住田东县思林镇某村乡下农民的韦某中,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幻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最终走入了监狱。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判处韦某中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8月4日下午约15时,韦某中与同伙黄某密(另案处理)商量去盗窃财物,两人分别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田东县城的新兴巷,同伙黄某密首先撬入一家居民内偷得一部手机,后黄某密将盗得的手机交给韦某中。然后两人分头行动,韦某中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见一位妇女刚刚出门,韦某中确定该户没有其他人在家以后,便用携带的工具撬开被害人黄某某的门锁进入屋内,从三楼内盗走电脑显示器二台、金指戒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付,银行纪念币三枚,手机一部,玉手镯一只,现金832.5元。韦某中将盗得的这些东西搬到楼下准备离开时,被在门外等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韦某中身上搜出同伙黄某密偷来交给他使用的手机。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家中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864元,被盗的手机价值为5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保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韦某中同时犯有二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韦某中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田东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某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韦某中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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