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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还欠款 违约男子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07 11:11:01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一男子借款后与债权人约定,分期归还借款,如能按期履行,则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但该男子并未按约履行,结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8月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债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大方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根长借款9万元。
被告温大方陆续向原告王根长借款,截止到2009年12月16日,被告共欠到原告10万元,被告立具了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从2010年1月份起每半年归还6000元。双方还约定,如被告能按约定分期归还欠款,原告同意放弃2.3万元,被告只需归还7.7万元;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则被告仍应归还10万元欠款。经原告追索,被告仅于2010年12月归还1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温大方欠下原告王根长10万元债务,并自愿立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温大方有按约归还原告王根长欠款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9万元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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