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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盗车来父藏匿 父子双双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2-08-07 11:10:1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三字经》里有句话:养不教,父之过,意思是仅仅是供养儿女吃穿,而不好好教育,是父亲的过错。广西大化县人覃某香就是这样的个父亲,儿子做了违法的事儿,自己非但不教育他,反而去帮他转移赃物。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覃某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7月31日晚,蒙某伙同覃某朝、覃某(三人均已判刑)窜到巴马县巴马镇黄某蓉家门前,将吕某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蒙某家中。同年8月14日,蒙某外出后打电话叫其继父覃某香将盗来的摩托车拿去收藏,被告人覃某香明知该摩托车是其继子蒙某盗窃所得,仍将该摩托车转移藏匿于自家房屋的后山树丛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50元。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香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且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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