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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与韩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07 15:47:56


永安财产保险与韩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12-06-07 09:00

    开庭地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2日16时40分,岳振安驾驶豫K-00655号货车与驾驶电动车的韩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韩娟右大腿以下截肢、左小腿截肢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禹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振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豫K-00655号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审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韩娟35165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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