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罗荣根)
广西巴马县人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巴马县巴马镇文化街陈某家盗走现金30000元和一部价值475元的天语牌手机;2010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又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文化街“新隆小区”韦某室内盗走一台价值1880元的富士牌数码相机和现金200元。案后,被盗手机和数码相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被盗手机、数码相机等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