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白利军)
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命运可以顺顺利利,遇到灾难心里就开始恐慌,想方设法去化解,有些骗子便抓住人们的这个弱点,以替人消灾的名义进行诈骗。2012年8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作案工具豫D-MW389比亚迪轿车予以没收。
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李某某开车载着“红伟”(在逃)、吴向伟(在逃)、吴某某、“小东” (在逃)到洛阳市吉利区行骗,在冶戌市场“红伟”、吴向伟、吴某某、“小东”先后下了车,后“小东”在冶戌市场南口附近碰见受害人赵某某,以为自已父亲看病消灾为名,让赵某某帮忙找会烧香的人,这时,吴某某趁机走过来,“小东”装作不认识,叫住吴某某让帮忙找会烧香的人,吴某某就将“小东”和赵某某带到吴向伟事先等着的地方,吴向伟假装回家让其老爷子烧香看看,一会,吴向伟出来说“小东”和赵某某家有灾,让他们回家取钱,用来消灾。吴某某陪赵某某到银行取钱现金20万元并到赵某某家中取出一对白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为17671元)交给吴向伟,吴向伟让赵某某走368步,吴向伟等人趁机坐车逃回郏县。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赃款15000元(已退还受害人)。
吉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