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孕妇在医院剖腹生产后出现四肢抽搐伴面色苍白,口吐白沫症状,经多方抢救后还是不幸离世。死者的亲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8月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成功调解了该起医疗过错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后,原、被告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2010年12月27日下午,患者刘某因怀孕入院经检查胎儿左枕横位,刘金重度子痫前期,经被告某医院与刘某家属充分沟通并交待手术风险后,于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腰硬膜外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产出一女婴。术后7小时患者刘某先诉头痛、头昏后,突然出现四肢抽搐伴面色苍白,口吐白沫,双眼上翻,被告立即给予给氧、解痉等抢救措施,19:28分患者再次出现抽搐,随即心跳呼吸骤停。当即予以心肺脑复苏抢救,同时医院启动应急预案,医院抢救小组迅速到位,全力抢救,于19:50分患者恢复心跳,自主呼吸恢复,但神志尚未恢复。12月28日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专家来被告某医院处会诊,指导进一步抢救。患者在心跳呼吸平稳后于12月28日23:30在医院救护车及全力生命监护下,转某大学附属医院进一步救治,在该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因该事故的发生被告某医院有过错,故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35153.69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某医院共赔偿原告方因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5153.69元,扣除已给付的45153.69元,尚需给付90000元。此款在调解生效之日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