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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要求增加儿子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08 09:47:42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谌嵘嵘)   协议离婚后儿子由父亲随带抚养,因父亲无固定收入,而物价上涨,生活开支加大,父亲以儿子的名义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2012年8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由被告黄某平自2012年8月起负担原告卢小小(化名)抚养费由原来每月150元增加至每月300元,至原告成年时止。

    1999年8月13日,原告父亲陆某与被告黄某平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卢小小(本案原告)由卢某随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2002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等费用,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虽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问题,却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遂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150元至18周岁止。2012年6月16日,因物价上涨等的原因,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

    另查明,原告于1998年6月24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目前正在铜鼓第二中学初中就读。原告父亲卢某无固定职业,也无固定收入。被告在铜鼓县某镇中心小学工作,每月固定工资为1600余元,另外每年有绩效工资9000元左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的儿子,虽然原告父亲与被告已经离婚,并由原告父亲随带抚养,但被告依然有抚养未成年原告的义务。本院已于2003年3月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150元,但是目前物价水平较2003年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被告按照2003年本院判决确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显然不能适应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结合被告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本地的物价水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抚养费应增加至每月300元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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