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2011年2月,家住江西省万安县农村的男青年蓝篷与离蓝篷家不远的女青年甑玶按农村风俗订婚,甑玶父亲甑棕举办了两桌订婚宴,蓝篷的姐夫沈某作为媒人亲手交付给甑棕彩礼45200元,甑玶父亲按农村风俗回礼甑玶990元。订婚后,蓝篷外出务工,大约十天后,甑玶也来到蓝篷务工处,与蓝篷在一起生活。同年6月份间,甑玶换了一份工作,因离蓝篷住所较远,甑玶在工作时间便住在公司宿舍,休息时才前往蓝篷住所一起生活。2011年春节前,原、甑玶一起回家过年,春节过后,两人关系发生变化,从此很少联系,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蓝篷认为,通过双方的交往,感觉不适合结婚,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因为没有婚姻的存在应当返还,但这要求遭到甑玶与父亲的拒绝,他们只愿意返还蓝篷3000元彩礼。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蓝篷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蓝篷与甑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形成合法婚姻。两人虽按农村习俗订婚后一起同居生活,但仍不受法律保护。蓝篷要求甑玶、甑棕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以支持,但考虑到蓝篷与甑玶已共同生活了几个月,且因订婚、共同生活产生了一些实际消耗,返还金额酌定为35000元。据此,该院作出甑玶、甑棕向蓝篷返还彩礼35000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