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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不堪被丈夫短信与网络谩骂诉离
发布时间:2012-08-08 10:16:3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的女青年黄某,由于婚后不堪被丈夫短信、QQ谩骂,她一怒之下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2009年3月,黄某与男青年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9年10月,苏某按农村风俗将彩礼金15000元及酒、肉、米等礼品送到黄某家进行定婚。2010年5月11日,双方到都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2年3月,黄某与苏某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苏某恼怒之下通过手机短信息、QQ聊天方式谩骂攻击黄某,黄某对苏某的所作所为伤心、愤怒。为此,黄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苏某离婚。

    黄某为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向法庭提供了几份证据,包括手机短信息、QQ聊天记录、苏某QQ空间日志图片等一共5份,证实她与苏某发生纠纷后,被苏某谩骂攻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

    在法庭上,被告苏某辩称:“被告与黄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黄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息、QQ聊天记录等信息是由于2012年3月黄某提出离婚,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在情绪冲动之下才发出的,希望黄某不要记恨,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相识了解时间长,婚后的感情也较好,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分歧和争吵,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能够珍惜感情,妥善处理,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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