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欧阳萍)
配合警察查案是公民的义务,旅客刘某非但不理解,反而持警棍将巡查的警察打伤,最终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8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5月17日上午8时许,宜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邬某兵、黄某在执勤时接到市民邬某军的报警,称其在宜春城区一商务宾馆内看见其失踪的女儿,要求该大队出警到该宾馆查找。接到报警后,民警邬某兵、黄某即和邬某珍、万某龙一起到月亮湖商务宾馆查找。邬某兵、黄某在对该宾馆226房间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刘某因不满对其所住房间进行检查,对邬某等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了推搡。在推搡中,刘某将黄某携带的警棍夺走,持警棍殴打邬某兵、黄某,并把二人赶出房间。为制服被告人,随后,邬某兵持枪和黄某再次进入房间,对刘某进行警告,刘某见状才住手。后邬某兵、黄某和接到报警赶来的同事一起将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邬某兵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乙级,黄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