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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8-08 11:30:21


    【案情】

    王某系一家通讯公司的职员,其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

    【分歧】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2000年5月2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之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此种情况盗窃数额的计算,应按照1998年3月17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用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综上,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为4万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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