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柳卿 伍秀春)
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扶养纠纷案,患病原告蒋某的诉求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认识并恋爱,在恋爱过程中,原告父母及介绍人告知了被告:原告患有癫痫病。被告也见到了原告发病,但被告仍表示同意与原告结婚。2010年1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为原告治疗了癫痫病,但未能治愈。2010年10月2日原告生一女孩,小孩刚满月几天,被告就外出做工,原告将小孩交给被告父母管理。原告有时在娘家居住,有时在被告家居住。原告经常发病,有时发病时被跌伤烧伤,被告父母为原告治了伤。2011年2月24日起,原告一直住在娘家,被告未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告在娘家治病治伤用了医疗费4861.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了2333元,原告用父母的钱支付了2528.5元。2012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生活费2200元,医疗费972元,并且从2012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义务,将原告接回家。被告以上班请不了假为由,未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唐某与原告蒋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蒋某患有癫痫病,经常发病,发病时易被烧伤、跌伤、溺水受伤,不能单独活动,时时需人监护。被告唐某在女儿满月后,丢下患病的原告不管,独自在外做工,不支付原告的生活和医疗费,自2011年2月24日起原告由其父母监护至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由被告唐某给付原告蒋某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生活费2200元、医疗费972元;从2012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蒋某生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