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费晖)
目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变更原告谢某由洪某抚养,自2012年8月1日起,被告谢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四百元直至原告谢某年满十八周岁,此款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支付一次,学杂费及重大医疗费由洪某及被告谢某各半负担;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其拖欠原告谢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五十元;。
经审理查明:洪某与被告谢某于1996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6年5月11日生育原告谢某。因感情破裂,洪某与被告谢某于2002年12月26日签署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的第一条约定:婚后生女一个,取名谢某(1996年5月11日出生)由甲方(谢某)抚养,不需乙方支付任何生活费用。离婚后,女方有权探视小孩,男方不得干涉。次日,洪某与被告谢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因被告谢某需外出务工,经与洪某口头协商一致,约定女儿谢某暂随洪某共同生活并由之照料,被告谢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全部学杂费、医疗费。自2002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被告谢某共计支付人民币7775元,历年来产生的教育费为人民币17575元、医疗费为人民币5050元,生活费按约定的每月500元,合计人民币50500元,双方于庭审中对此无争议。庭审中,原告谢某明确表示今后愿随母亲共同生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与洪某离婚时约定由被告谢某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全部教育费及医疗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谢某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谢某拖欠原告谢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65350元应予支付。原告谢某现年16周岁,自愿选择随母生活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后,因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其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其父母平均分担,根据本地消费水平,被告谢某负担的抚养费以每月400元为宜,教育费及重大医疗费凭相关单据由父母平均负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