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民兄弟为一口铁锅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09 09:49:13


     本网讯(通讯员 廖馨兰)   两农民工为增加生活乐趣,买了一口铁锅到野外野炊。然而正因为这口铁锅给两人今后的日子增添了诸多麻烦,最终导致两人对簿公堂。近日,随着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两人才停止争吵。

    2011年3月份,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务工的农民兄弟郑某某和毛某某商量自备炊具到郊区去野炊,之后郑某某到市场购买一口铁锅和一把锅铲交由被告毛某某做炊具。同年4月18日,被告毛某某在和老乡们打牌过程中将购买炊具款100元付给了郑某某。之后,两人邀请同在宜州务工的老乡们到市郊去野炊。野炊回来之后,毛某某将这些炊具拿回自己的宿舍保存,此后都使用过这些炊具。不久郑某某找到毛某某说要拿回自己的炊具,毛某某以自己已支付钱款为由不予返还,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老乡们都说郑某某无理,认为毛某某已经支付了钱款,锅头应该属于毛某某的。

    然而郑某某却始终对毛某某给付的钱款不予认账,一口咬定自己出资购买铁锅,毛某某应当予以归还,两人因此闹得很僵,差点大打出手。在多次要求毛某某返还铁锅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毛某某告上法院。

    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案件标的额少,事实清楚,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争取调解结案。然而不管法官怎么做工作,原告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被告也不甘示弱,坚决由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让原告输得心服口服。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谁知,一审法院作出宣判后,郑某某并不服气,认为毛某某给的钱是误工费而不是购买铁锅的费用,坚决认为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于是向广西宜州市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之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该财物的所有权人,而毛某某提供的两名证人均证明毛某某已经支付过购买铁锅的钱款,而且郑某某也承认是毛某某叫其去购买铁锅,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做出了驳回郑某某的上诉生效裁判。

    接到判决书后,郑某某不好意思的笑着说:“唉!何必呢,我这个臭脾气害苦自己了,为了这个官司弄得我们关系这么紧张,以后再也不会为这些小事跟人过不去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