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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帮他人建房借款担保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08-09 10:12:22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本是好意帮忙作担保,没想到借款人不还钱自己反成了被告。8月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明才同意对借款人李小峰向原告张金保借款2.4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在六个月内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0.5万元,逾期未全部履行,则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1年5月12日,案外人李小峰因自家建房资金不足,经被告陈明才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原告张金保借款2.4万元,李小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360元,到2011年10月12日本利全部还清,到期未还加罚10%利息。被告陈明才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李小峰均以无钱为由本息分文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明才承担保证责任,归还2.4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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