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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货款打伤追债债主 赔偿损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09 09:42:34


     本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8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聂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聂永因被害人丁火根做生意拖欠其货款之事来到被害人丁火根家门口,两人互骂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聂永朝丁火根脚上踢了三下,将丁火根踢致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聂永赔偿了被害人丁火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 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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