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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男子擅自毁坏林地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8-09 15:16:18


     本网讯(通讯员 邱凤 宋翔)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挖掘机在山场内进行开垦,造成部分植被毁坏。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某为种植脐橙、油茶,2011年11月16日至22日期间,在未得到周田镇凤凰山林场允许,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在周田镇凤凰山林场的“粪迳窝”山场内进行开垦,造成部分植被毁坏。之后,张某某在被毁林地上种了油茶。经鉴定,张某某共毁坏林地20.4亩,毁坏林木蓄积量79.432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一己私利,未经许可擅自毁坏属于周田镇凤凰山林场的林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毁坏林木蓄积量达79.43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地地名叫“粪迳窝”,是周田镇凤凰山林场的山地。因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在沙沙塘小组的“黄狗牯岽”、“斑竹坑”开挖条带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科以刑法,所以辩护人要求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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