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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币充欧元 四人合伙骗乘客
发布时间:2012-08-09 15:12:26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宋坤峰)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以每个人都不要抱着只要有好运气,就能发大财的梦。在长途客车上,一个由四人组成的用“秘鲁币”诈骗犯罪团伙精彩上演以一场骗局:一人装作呆傻病人故意散落秘鲁币;一人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对秘鲁币鉴定后声称是真“欧元”;一人做“托儿”借机购买并怂恿乘客购买;一人驾车跟随客车接应同伙。这么俗套的骗局,依然骗走了两名乘客七千元和两部手机。他们图的就是这天上掉下的“馅饼”,可这却是个“铁饼”,蒙受了损失。
8月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充当“托儿”怂恿乘客购买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故作痴傻持有“秘鲁币”行骗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驾车负责接应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7个月。三被告人又各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13日晚,马某、刘某和岳某三人一块到许昌市魏都区找到好友廖某(已判)商量用“秘鲁币”到长途客车上行骗的事宜,还进行了演练。 次日凌晨5时许,马某先坐上许昌到扶沟的长途车,车行驶不远,刘某装傻上了车,故意将口袋里的面值500元的秘鲁币散落在地上,上车的马某和廖某急忙过来帮他捡钱,并称自己在银行工作,这钱是欧元,比美元值钱。还假装要向刘某买几张,李某便说这是他在国外工作的大伯给他的,300元一张卖给他。廖某和马某就每人买了一张。 廖某买下后,拿着“秘鲁币”悄悄地走到客车后面的乘客中间,告诉别人刘某是傻子,这一张“欧元”值好几千人民币。女乘客姜某没能禁地住发财的诱惑和廖某的怂恿,便用6300元和一部手机购买了22张“欧元”。乘客陆某也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7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购买了3张“秘鲁币”。 在马某、廖某、刘某设计骗局的时候,就被乘客贾某看穿,便悄悄地报了警。 姜某、陆某两人买过“秘鲁币”后,三人发现再也没有乘客上当了,马某便故意寻找借口,伸手去掏刘某的口袋。刘某装作非常生气的样子骂了马某几句,并对司机称马某要抢他的钱,他不愿和马某坐一辆车了,要下车。而此时的廖某也借机和马某吵了起来,马某随口责骂廖某占了便宜还卖乖,并非常气愤地表示不愿和廖某一块乘车了,他也要下车。 马某、刘某两人先后下了车,坐上客车后面由同伙岳某驾驶的接应他们的轿车后,岳某继续驾车跟随客车,等廖某下车后接应他。 许昌县警方接警后迅速出警,并沿311国道追赶客车,在许昌县某花卉公司附近警方追上客车并示意客车靠路边停下。接应廖某的岳某等人看到有警车驶向客车,便调转车头,迅速逃离。客车上的廖某发现情况不妙,待客车车门打开后,便一个箭步跳下车迅速逃跑,警方追赶不远便将其抓获。后警方根据廖某的供述,于2012年3月29日岳某抓获。次日,岳某带领警方到马某和刘某的住处将两人抓获归案。 经查,马某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4年11月26日、2008年12月16日被判刑6个月,7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岳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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