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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失意不尽赡养义务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0 10:06:31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成年子女依法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应予以支持。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约定由被告齐某某按每月200元标准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

    原告刘某与原告齐某于1958年结婚,共生育子女5人,被告齐某某系两原告小儿子。自2002年起,两原告一直租住在江西省横峰县城西社区,无固定收入来源。被告齐某某系两原告小儿子,于1967年出生,有过两次婚史,现单身。被告齐某某自2008年起从未看望过两位老人,亦未向两位老人支付过赡养费,其他四子女均会在节假日看望老人并给予一定的赡养费,故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齐某某给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依法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两原告要求齐某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齐某某表示愿意赡养两原告,因被告齐某某第二次离婚时约定,财产全部归第二任妻所有,孩子亦由第二任妻抚养,两原告对此约定颇有异议,双方因此闹下矛盾,便少有往来。两原告认为,齐某某是两原告的小儿子,之前与两原告感情一直较好。因被告齐某某的第二任妻子与两原告合不来,双方来往逐渐减少,但两原告仍是关心被告齐某某的。第二次离婚经历确实对齐某某打击很大,浑浑噩噩的过了4年,两原告亦希望通过诉讼让齐某某明白自己的责任,早日振作起来。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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