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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女骑手“吻”半挂车尾惨死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10 10:31:30
本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临时停放道路右侧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成某(化名),做梦都没有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轮摩托车女驾驶员玲某(化名)死亡的惨剧。日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4000元。
2011年9月2日17时许,玲某驾驶桂M1T890号两轮摩托车由天峨县六排城区往南丹县方向行驶,车行至天峨县S317线61KM+100处,准备超越成某临时停放道路右侧上的皖KE14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Q486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时,因操作不当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致使摩托车撞豫PQ486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尾部,造成玲某当场死亡和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5日,天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某交通行为合法,不负事故责任。因两半挂车主成某均已向中国财保公司某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车主成某已通过交警部门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10000元。但中国财保公司某支公司却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2011年12月20日,死者家属即把中国财保公司某支公司诉至天峨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保险金人民币244000元。 中国财保公司某支公司辨称,其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该起事故成某已在无责任限额内履行完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公司某支公司不另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玲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成某驾驶的皖KE1496号半挂牵引车与豫PQ486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玲某死亡,虽然成某交通行为合法,不负事故责任,但保险公司仍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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