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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抢车袭警潜逃五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8-10 10:04:55
本网讯(通讯员 王艺洁)
五年前,他伙同其他四人抢公交车,被干警抓获后袭警,他逃了;五年后回到家乡自首,在法庭上反思自己过去的罪行,他后悔了。他流着眼泪对法官说:“过了五年颠沛流离的生活,我也想通了,当初自己犯下的错误,自己要承担。”近日,重庆梁平法院审结了一起五年前的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小青有期徒刑二年。
199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刘小青伙同罗某(在逃)、程某、成某某、贺某(均已判刑)携带匕首、木棒、扳手、铁钉等作案工具,来到梁平县某乡镇某村境内318国道上,将准备好的铁钉布放在公路上扎破一辆过往客车的轮胎,该车被迫停车,被告人等见车上人多未敢抢劫。不久巡逻至此的梁平公安局干警李某、王某抓住了潜伏于公路旁伺机抢劫的被告人刘小青及同案犯程某、罗某、贺某。在押解途中,程某、贺某挣脱捆绑的绳索,干警王某抓住程某,戴着手铐的被告人刘小青以及贺某、罗某才乘机逃跑,干警李某遂鸣枪警告,同案犯程某此时冲出用匕首刺伤干警李某的臀部和手部,程某持械砸伤王某头部,随后二人也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干警李某、王某的人生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人刘小青逃离至广州汕头市打工。“五年来,我一直清晰地记得’1.21’袭警事件的整个经过,我每天都在后悔,要不是一时糊涂,我也不会沦落到这步田地,我很想回家种地,很想回家看看我的女儿和妻子。”刘小青对法官说道。 另查明,干警李某、王某因伤导致的医疗等费用已被原万县市中级法院在(1997)万刑初第46字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确认并作出了判决。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青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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