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妙新、朱理好、方国华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初,被告人何妙新、朱理好、方国华以7500元的价格,从鄱阳县高家岭镇龙岭村委会村民俞成根、山美景等七户村民处购买了百门洞山场的山林。同年9月23日,被告人何妙新、朱理好、方国华向时任鄱阳县林业局鄱中林业工作站站长李宏和时任鄱阳县林业局鄱中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黄青递交了申请采伐林木的报告和材料。三被告多次找到李宏要求尽快办理采伐许可证,同年11月中旬,朱理好、方国华再次来到李宏办公司催问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事情,李宏便同意朱理好等人边办证边砍伐松树。之后三被告便对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何妙新、朱理好、方国华采伐的树种有天然阔叶树和马尾松等,采伐面积为8.05亩,砍伐天然阔叶树和马尾松的蓄积量达49.6立方米。2012年1月10日,三被告到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妙新、朱理好、方国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和天然阔叶树蓄积量合计4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