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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两万不承认且月息未缴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0 11:39:41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两年前,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两万元做生意使用,随后原告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借条上的签名,却不承认约定的月息。由于其在限定的时间内未缴纳用于鉴定的费用,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某现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6日。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12日。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时隔一年多,原告不断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承认借款属实,辩称钱已归还了原告,但没有抽走借条,并不承认所约定的月息。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24日,被告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了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陈某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郭某某,2010.6.24”。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借条上“月息2分”进行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借款未还,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2分计付利息,根据双方借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已偿还,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又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请对借条上“月息2分”的字样进行笔迹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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