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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女子打官司后拒付律师费被诉
发布时间:2012-08-10 11:41:57
本网讯(通讯员 陈世秋 莫芬)
一女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请律律代为诉讼,官司打赢后却不按《委托协议书》上的约定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将其告上法院。
2011年9月6日,被告黎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石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双方签有《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获赔5万以上赔偿的,就按20%的比例支付代理费。诉讼终结后,被告依据(2011)丹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获赔55022.38元,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该案后,电话向被告了解情况,被告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其是认可的,只是对代理费的数额有异议。基于本案事实清楚,双方的矛盾分歧小,立案庭法官决定在庭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近日,立案庭法官与原告一道,来到被告家中进行调节,经过法官耐心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黎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给广西某律师事务所。 日前,法官电话向原告了解,被告已经按调解协议支付了原告的代理费,至此,该案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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