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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儿子打架“失利”持刀刺人重伤
发布时间:2012-08-10 11:32:44
本网讯(通讯员 熊伟)
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华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4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华和被害人闵勤坡在丰城市上塘镇八一菜市场旁相遇,双方因小孩打架之事发生争吵,闵勤坡用塑料凳子砸打被告人黄华头部,被告人黄华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闵勤坡的胸腹等部位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闵勤坡的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八级伤残;被告人黄华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华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闵勤坡身体,致闵勤坡重伤甲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闵勤坡先持塑料凳殴打黄华,故闵勤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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