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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理移栽三棵野生香樟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0 14:32:44


     本网讯(通讯员 吴凰行 华天和)   为改善公司内部环境,外购香樟移栽至公司规化的绿化带内,最终因没有获得合法的批准采挖手续,“法盲”经理与园林护工双双获罪领刑。8月10日,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柳某均犯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崇仁县某实业公司系县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因刚落户工业园区,各项基础建设正待进行。为绿化公司环境,时任公司经理的薛某,便指派负责公司园林的护工柳某外出采购樟树。2010年12月,柳某向薛某报告称,已经向崇仁县桃源乡村民尧某订购了三棵樟树,价格为800元一棵,并支付订金200元,随时可将樟树挖过来。2011年3月,薛某、柳某在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挖机以及农用车到该村民自留山上采挖并移栽至公司,并向该村民支付余款2200元。经鉴定,所采挖移栽的三棵樟树为野生香樟,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庭审理中,薛某、柳某均承认移栽三棵樟树至公司的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们移栽樟树不具有非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获利而是为绿化公司环境,移栽三棵樟树也已全部成活。目前城市街道旁的樟树也是从它处移栽而来,与他们的行为一样,故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植物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是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薛某、柳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薛某、柳某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环境的绿化,且移栽的樟树均已成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移栽香樟属于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批准采挖手续。薛某,柳某出发点是为公司绿化造林而移栽野生香樟,最终也全部成活,但没有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国家规定,其主观虽然不具有非法的目的,但不影响案件定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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