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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办证为名诈骗34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2-08-10 14:45:16
本网讯(通讯员 谭金玉)
陆某是中国银行某支行监察保卫科押运员,因平常收入无法满足其消费需求,便出“新招”赚外块,诈骗3485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陆某向陆某某介绍自己有能力通过非法途径,当事人不用参加考试便可购买到能合法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现在需要办证费低,国家还有优惠政策,农民工的,补贴培训费每人500元。陆某向陆某某说明如果有人找他办证可以获得国家补贴的500元培训费。陆某某为了赚取所谓国家补贴的培训费,两人经商量,陆某愿意以大车4500元一本,小车C1驾驶证2500元一本的价格帮陆某某购买驾驶证,国家培训补贴归陆某某所得。于是陆某某将此信息告诉韦某、方某等人,希望这些人能介绍一些人来找自己帮购买驾驶证。韦某、方某等人又将此信息告诉亲戚朋友。 陆某某收到韦某、方某等人交来的办证款后,先后五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共计338500元到陆某账户上,另外还以现金支付10000元给陆某。陆某收到办证款且明知无法购买到驾驶证后,继续虚构可以购买驾驶证和隐瞒事实真相,且将所得款花费160000元购置一辆上海大众牌朗逸桥车,余款全部使用完毕。陆某某等人得知受骗之后,多次追讨还款,陆某先后退还55000元。 2012年2月29日,陆某因涉嫌诈骗被广西南丹县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7月20日,公诉机关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34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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