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怀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怀思与丰城市上塘镇三谭村委会罗角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罗角村小组将原河西煤矿青春井井口以东50米土地承包给黄怀思使用,被告人黄怀思在此处经营货场。被害人袁群林在西面挖煤渣。2010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袁群林雇请挖机到被告人黄怀思平整好的货场地面上挖煤渣。被告人黄怀思发现后进行制止,双方发生纠纷,袁群林打电话给丁金海,叫其过来帮忙打架,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人黄怀思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袁群林身上乱捅,将袁群林捅伤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群林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怀思赔偿被害人袁群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袁群林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怀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怀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怀思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