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涛)
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强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陈强朋伙同陈强辉(已判刑)携带撬棍、铁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陈强朋骑摩托车搭载陈强辉先后七次窜至丰城市湖塘镇杨庄、董家镇南庄、莲塘、金塘、蛟坑、田东、东坑等移动通信基站,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门入内的方法盗得电缆线及接地铜排等物。被告等人在董家镇东坑基站盗窃时被人发现,遂丢弃摩托车和所盗的约6米铜线、2块铜排逃离现场。其中,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强朋等人在董家莲塘的盗窃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2133.33用户通信中断4小时。2012年4月2日,被告人陈强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朋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移动基站的财物,且一次盗窃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强朋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强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