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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其妻子未经商量收养男孩闹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13 10:51:32


     本网讯(通讯员 龙蓉蓉 莫芬)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被告系同学,2003年7月份认识,2003年9月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前原告自行抚养一男孩,现就读广西民族大学,被告没有任何子女。2005年9月30日原、被告到南丹民政局办理了领养手续,领养了一女孩田欢欢,现在已有7岁。自收养女儿田欢欢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经常为琐事吵闹, 2010年3月1日,被告以要养女学费为由到原告学校与原告发生打闹,原告随即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从2008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现在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又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亦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养女引起的,原告曾为此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得到法院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后,两人仍然没有和好,反而一直分开生活,互不关心对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收养女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每月25日之前支付收养女4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凭发票承担一半的费用,直至养女年满18周岁为止。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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