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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提亲遭拒跳河轻生 家属起诉女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13 14:25:1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江西省永修县男青年孙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的女友何某家提亲,不料遭到女友家人的反对,失恋后的孙某选择了跳河轻生。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何某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9万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提亲遭拒 小伙失恋跳河轻生 江西省永修县燕坊镇的男青年孙某在外地打工期间,通过网络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的85后女青年何某认识,经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约好到女方家提亲。 2011年1月22日,孙某跟随何某回广西宜州市,先在宜州市金利来宾馆住了两夜,然后回到宜州市德胜镇何某的老家提亲,不料何某的父母因为孙某家在外地、路途遥远等原因,没有同意何某和孙某的婚事。之后,由于家人的反对,何某也不愿意再与孙某交往。 孙某原本高兴高兴、满怀希望来到广西,本想与何某有个好结果有个好姻缘,不料美好的愿望落空,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失意的孙某难以面对,神情恍惚。 2011年1月28日,何某和家人把孙某送到宜州市汽车服务站后,何某等人就返回老家。可是,孙某没有回江西,随后就出事了。 2011年2月11日,孙某的尸体在宜州市庆远镇三桥底的河里被发现,经宜州市公安局尸检,结论为:尸体高度腐烂,死者尸表未见明显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性损伤导致其死亡的可能。在孙某入住的宜州市金利来宾馆房内发现其留下的遗书一份。 起诉索赔 状告女孩及其家人 孙某死亡后,死者家属以何某及其父母、姐姐的行为导致孙某跳河身亡为由,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49205元。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识别及控制能力。在提亲没有得到被告何某家人同意后,选择了轻生的道路,孙某的死亡,是对其生命权的放弃。在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实何某的父母有使用暴力干涉其女儿何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亦未能够证实他们有殴打孙某的行为。即孙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因死者家属不能证实被告收得其彩礼,故死者家属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宜州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 自杀是其自身造成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何某与孙某恋爱期间,孙曾表示,如果何某离开他,他就不活了。到广西提亲时,何某不让其他人跟去,同时表示,要照顾好孙某并将其送回家。现何某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对孙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 何某的父母、姐姐有干涉双方的自由婚姻及侮辱、殴打孙某的事实。3、一审法院认定何某及其父母、姐姐没有收得彩礼是错误的。 中院另查明:孙某送给何某家人糖果有一斤左右,柑子有十斤,猪肉有30斤左右,还有两条金正烟,孙某在何某家中住了三晚。2011年1月28日,孙某与何某等人分手后,没有乘车回家,而是回到金利来宾馆住宿。1月30日,孙某预付的房费用完,宾馆服务员在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房间空调线被剪断,房间内有白酒、敌敌畏及一条有血迹的毛巾等,但未报案。 那么,对于孙某的死亡,何某及其父母、姐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池市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孙某的死亡,何某及其父母、姐姐4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死者孙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当提亲没有得到何某家人同意、何某提出分手的情况下,孙某没有正确面对,而是选择了自杀。导致孙某自杀完全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何某的父母、姐姐不同意将何某嫁给孙某,以及何某提出与孙某分手,前者是对家庭成员何某与孙某是否婚嫁的表态,后者是何某对自己结婚对象的选择,何某等4人的行为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能认定何某等4人对孙某自杀负有过错责任,故何某等4人对死者孙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死者家属主张何某没有履行自己照顾好孙某并将孙送回家的承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实何某曾保证将孙某送回家;其次提亲失败后,何某等人已将孙某送到宜州市汽车服务站,孙某在正常情况下完全有能力自行乘车回家,何某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恋爱期间,孙某与一女网友关系暧昧,两人曾为此争吵,孙某当时亦以自杀来要胁何某不离开自己。何某不能预见到孙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必然采取自杀行为,故不能认定何某对孙某的自杀负有过错责任。至于死者家属主张何某及其家人实施了侮辱、殴打孙某的行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死者家属所主张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亦无法反映上述事实,死者家属的主张仅为死者家属的个人推断,中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判决正确。死者家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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